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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著名商标
添加时间:2015-10-29 点击量:1767

一、申请陕西省著名商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商标为省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所拥有的有效注册商;

(二)该有效注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己满三年;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省内同类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或者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已被省人民政府认定为《陕西省名牌产品》;

(四)使用该商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领先;

(五)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的认知程度;

(六)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措施。

二、有效注册商标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陕西省著名商标条件,可以向所在地的市(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中央驻陕企业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可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填写《陕西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标明出处。

三、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在受理陕西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初审。符合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对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复核。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异议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受理;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并退回申请材料。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的陕西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或直接受理陕西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符合认定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公告。

六、陕西省著名商标一经认定,由认定机关发给商标所有人《陕西省著名商标证书》。

七、陕西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算起。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或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三个月内,陕西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延续;符合陕西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确认延续,每次延续有效期为三年。

八、陕西省著名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他人以与陕西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使用,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核准登记。公告前己核准登记的除外。

九、陕西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商标注册核定的使用商品及其包装、装演、说明书、广告上使用“陕西省著名商标”字样、标志。

未经认定机关认定而在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陕西省著名商标”字样、标志的,或经认定机关撤销陕西省著名商标资格而仍继续使用“陕西省著名商标”字样、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消除有关字样、标志,并可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有关字样、标志如与商品难以分离而无法消除的,除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外,责令并监督销毁有关物品。

十、陕西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陕西”字样或将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

十一、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优先参加商标管理机关组织的有关活动获得商标法规资料。

十二、陕西省著名商标专用权在本省范围内受到下列保护:

(一)他人以与陕西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的,陕西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二)他人以与陕西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在非同类、非同种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或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暗示该商品与陕西省著名商标所指商品有某种联系的,陕西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陕西省著名商标的保护,查处损害陕西省著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四)著名商标在异地被侵权假冒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优先提供咨询、指导和协调等服务。

违反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损害陕西省著名商标所有人权益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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