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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2019年实施的知识产权新规
添加时间:2019-01-04 点击量:13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第四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来源:中国人大网)

最高院统一审理专利等二审案件,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特作如下决定:

一、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二、当事人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四、本决定施行满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决定的实施情况。

五、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来源:全国人大网)

知识产权行为保全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及时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1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根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和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的相关会计信息披露。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愿披露下列知识产权(含未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知识产权)相关信息:

1.知识产权的应用情况,包括知识产权的产品应用、作价出资、转让许可等情况;

2.重大交易事项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该交易事项的影响及风险分析,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经营活动、投融资活动、质押融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承诺事项、或有事项、债务重组、资产置换、专利交叉许可等;

3.处于申请状态的知识产权的开始资本化时间、申请状态等信息;

4.知识产权权利失效的(包括失效后不继续确认的知识产权和继续确认的知识产权)披露其失效事由、账面原值及累计摊销、失效部分的会计处理,以及知识产权失效对企业的影响及风险分析;

5.企业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知识产权相关信息。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专利代理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从专利代理执业准入、执业规范和服务监管等方面修改完善了相关制度。(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关于专利等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0月,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的试点方案》,同意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全国范围内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专利等上诉案件,促进有关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和人员专业化,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将专利等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二审审理权限集中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该决定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来源:中国法院网)

商标局:2019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2019尼斯分类第十一版文本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尼斯联盟各成员国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19文本。现将2019文本修改内容予以公布,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申请日为2019年1月1日及以后的商标注册申请,在进行商品服务项目分类时适用新版本,申请日在此之前的商标注册申请适用原版本。以尼斯分类为基础,我局对《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了相应调整,修改内容一并公布。(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

中韩两局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启动联合检索试点(CSP)项目

根据中韩两局局长在2018年10月30日签署的《第24次中韩两局局长会议会谈纪要》,两局将于2019年1月1日启动中韩联合检索试点(以下简称CSP)项目,为期两年。两局计划共接收400件CSP项目请求。

CSP项目中,针对通过巴黎公约路径向两局提出的同族申请,中韩两局审查员将分别进行检索并交换检索报告,之后各自独立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完成审查。该项目旨在提升中韩同族专利申请的审查质量,更好地服务于两国申请人。

项目启动后,申请人可向中韩两局分别提出参与CSP项目的请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CSP项目请求的具体要求请参见《中韩联合检索试点(CSP)项目申请人指南》。(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最高院发布“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规定”(2019.1.1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已于2018年12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6次会议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旨在进一步细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切实保障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落地见效。(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获通过 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今后,企业或者个人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将永久性禁止承接政府投资项目。12月27日,《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在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获通过,并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条例旨在建立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深圳创新驱动发展营造更好法治环境。来源:IPR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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