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应具备以下标准:
1.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企业,应是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中的守信企业,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2.企业有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有专(兼)职机构和人员管理合同;
3.企业领导带头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合同法律法规,增强合同法律意识,依法签订和履行合同;
4.企业对外经济往来,除及时清结者外,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5.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除不可抗力和对方违约以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依法变更、解除外,合同的履约率达到100%;
6.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7.企业在当地同行业中经济效益较好,无经营性亏损。
二、申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范围:
1.凡符合“守合同重信用”活动七条标准的各类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均可申报市工商局级“守重”企业;
2.2012年度的市政府级“守重”企业,可继续申报市政府级“守重”企业;
3.连续两年获得市工商局级“守重”企业可申报市政府级“守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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