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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译“泰恪”注册被驳
添加时间:2015-10-29 点击量:1358

     虽然广东省广州市泰恪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泰恪公司)诉称申请商标“TECUL”为其企业字号“泰恪”的中文音译,但法院的终审判决还是以申请商标在类似服务项目上与引证商标近似为由,维持了之前对申请商标注册的驳回。

     据了解,申请商标为第6970436号“TECUL”商标,由泰恪公司于2008年9月24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的,指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为第5246194号“Tecal”商标,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28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2009年10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服务上。在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与在先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为由作出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决定后,泰恪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了复审申请。商评委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样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随后,泰恪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在诉讼中泰恪公司提出,从读音、含义上看,申请商标为泰恪公司字号“泰恪”的中文音译,是英文“TechnicalCulture”的缩称,也是泰恪公司的发展追求。引证商标“Tecal”是一般的臆造词,与申请商标在含义上有较大区别,可以进行实质性区分。

    对泰恪公司辩称的申请商标为其字号的音译问题,法院在判决中均未给出答复。通过对两商标的比较,法院认为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同为英文文字商标,均由5个字母组成,仅第4个字母存有差异。虽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字形不完全相同,但发音近似,整体结构相似,共同存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记者在泰恪公司的官网上看到,“TECUL”作为泰恪公司字号“泰恪”的中文音译还在继续使用。对于“TECUL”作为申请商标被驳回的结果,泰恪公司方面表示,TECUL作为公司的音译商号从1996年就开始使用,但一直未将其作为商标进行注册,而因为引证商标注册在先,公司只能选择其它商标进行申请注册,但这场官司的败诉必然会对“TECUL”作为公司商号的使用造成不利影响。(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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